二十四时简讯:新房因管道堵塞屡遭浸泡受损 房主装修房后下水道返水法院判了
一、新房因管道堵塞屡遭浸泡受损
新房装修后三次管道返水
木地板、墙面多次被水浸泡
陈先生、朱女士是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小区12幢1单元2层(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业主,2018年装修入住该小区,在装修过程中,对其房屋内生活阳台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管。
2019年5月,他们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下一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物业合同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维修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和管理等。
陈先生表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由于主管道堵塞,导致他家中生活阳台排水管及厨房管道多次返水,导致家中木地板、墙面多次被水浸泡。因他们长期未在案涉房屋居住,因此,家中三次管道返水均是水从门缝流出,被邻居发现后才通知他。
其中,2020年6月11日晚,陈先生接到家中返水的电话后,赶回案涉房屋 ,第一时间联系业委会主任并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保安到达现场后,告知他由于太晚,没有工人,需等待第二天处理。第二天,他联系物业公司时被告知无法疏通,让他自行联系人员疏通,疏通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于是,他自行联系人员在1楼化粪池位置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厨房排水主水管道里疏通出来有塑料袋,他自行支付了疏通费用。
(来源:红星新闻)
二、房主装修房后下水道返水法院判了
房主自行承担50%责任
楼上业主、物业分别担责30%、20%
法官介绍,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原告与楼上3-18楼的14户业主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正常使用。本案中,原告财产损害系由于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但由于使用人数众多,堵塞下水管道的杂物来源无法确定,故共同使用该管道的用户都应承担责任。
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4楼一户业主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15楼一户业主的房屋系2020年8月底入住,与原告房屋内三次返水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将生活阳台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管,势必对排水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原告长期未居住在案涉房屋,管道堵塞时不能及时发现、疏通,导致财产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法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财产损失50%的责任。
原告房屋内三次返水系下水管道堵塞所致,物业公司在疏通时,发现有垃圾、塑料袋,根据生活常识以及该管道多次堵塞的事实,可以认定下水管道堵塞为生活垃圾所致,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吴某等楼上12户业主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30%的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发生堵塞的生活阳台及厨房共用下水管道属于整栋楼的公共部分,属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公司负有维护、维修和管理的义务。被告某物业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案涉房屋下水管道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维护和管理义务,也未在2020年6月11日原告的房屋因管道堵塞后及时进行疏通。因此,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