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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生是指令性还是指导性(择校生)

导读 什么是“择校生” 什么是择校生,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否“选择学校”。与普通老百姓对“择校”的朴素的理解相一致,与“择校...

什么是“择校生” 什么是择校生,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否“选择学校”。

与普通老百姓对“择校”的朴素的理解相一致,与“择校”的字面意义相一致。

“择”就是“选择”的意思,“择校”就是“选择学校”,因此,“择校生”的必要条件是要有“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只要是“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选择的学校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不论分数高低,都属于“择校生”。

无校可择(例如:一个县区市内只有一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或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处初中的毕业生只能报考指定的一处普通高中)、或未进行选择(例如:只报考一处普通高中,择校志愿和统招志愿是相同的),都没有产生“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因此,不属于“择校”。

“择校生”政策的基础是普通高中的“划片招生”政策,不进行“划片招生”就不会有“择校生”。

但是,“划片招生”有“区域歧视”的嫌疑。

不在一中招生片内的人,还未出生就已经注定了没有报考一中统招生的权利。

第二种理解:根据分数(成绩)的高低确定是否是“择校生”。

与目前所有高中校干和招生人员 的理解 是一致的,也就是,一处高中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70%是统招生、30%是择校生;按中考成绩来划分,被学校录取的成绩较高的70%的学生是统招生,成绩较低的30%的学生是择校生,与是否存在“择校”动作无关。

例1:一个县只有一处普通高中学校,全县想升高中的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这所唯一的学校,没有第二所学校可供选择;这唯一的一处普通高中招生的学生,有30%是择校生(要收取择校费)。

例2:某县有多处普通高中学校,但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划片招生”的办法;一处普通高中只能从指定的几处初中招收初中毕业生(指统招生),各高中不能跨片招生;例如 二中只能从二中的招生片内招生,二中不能从一中的招生片内招生;一处初中学校的毕业生,只能报考指定的一处高中(指统招生)。

例如:某一位初中毕业生属于一中招生片,该考生的统招志愿是一中(他只能报考一中,不允许报考其它高中),该考生的择校志愿也是一中,择校志愿和统招志愿是相同的,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都是“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没有“择”校,没有“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但他仍然被录取为“择校生”,要缴纳“择校费”。

例3:某初中毕业生,家住在一中附近,与一中相邻,祖祖辈辈都住在这儿,他的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都是报考的一中,他应该报考一中 并且只报考了一中,没有“择”校,但他被录取为一中的“择校生”,要缴纳“择校费”。

第三种理解,是对“择校生”的完整正确的理解: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

这部分学生除按规定缴纳正常学费、课本费等费用外,还应按培养成本一次性缴纳择校费。

(后来规定 缴纳择校费的学生不再缴纳学费。

) 因此,判断是否是“择校生”,有三点:一是 分数够不够,二是 有没有“选择高中”,三是 选择的是否为 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

第一条,“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也就是分数不够,分数低;第二条,“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要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第三条,仅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还不够,还必须是选择了“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也就是 选择的普通高中 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

如果尽管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但选的是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也不属于“择校”。

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 才属于“择校生”;缺少任何一条,均不属于“择校生”。

择校生的招生也是有计划的。

择校生招生计划和统招生招生计划是同时制定、同时批准、同时公布的。

实际上,是先确定全校的招生计划,然后再将招生计划数乘以0.7就是统招生计划,将招生计划数乘以0.3就是择校生计划;因此,如果统招生计划属于“计划内”的话,择校生计划也一样属于“计划内”的。

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我厅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要求,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

高中不违背“三限”政策招生,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日常班班额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然而,近几年的招生文件,几乎都这样规定:根据鲁政办发〔2003〕63号文件,确定统招生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70%,择校生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30%。

根据***文件“省级规范化普通高中每生择校费不超过10000元,市级规范化普通高中每生择校费不超过9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择校费每生不超过8000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实际情况是:这几年普通高中招生,一个县(区、市)有多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管各高中的条件和情况是如何的不同,各普通高中一律统招生占70%,择校生占30%。

即使是 一处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全是本服务片内的学生,也就是招收的学生都没有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学校”,这处高中的择校生也不会少于30%;即使是 一个县内只有一处普通高中,全体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这处高中,别无选择,无校可选,择校生也不会少于30%。

把“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

”这一句话的后半句删掉,只保留前半句;把“择校生不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30%”,变成了“本校招生总数的30%是择校生”。

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增加“择校生”的人数,尽可能多的收取“择校费”。

(这是否属于“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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