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五十个经典案例(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
甲将牛遗弃后,该牛成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即乙取得所有权,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法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扩展资料: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是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中国普法创新网-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