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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对国信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导读 5月10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保荐的...

5月10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保荐的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利尔达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利尔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371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洪志、朱星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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