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费会计分录(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一、税收范围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增加,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海关代表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二、税收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不包括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
2、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现税收扣除法,在当期增值税豁免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审批的范围应当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依法征收费用规定的税(费)率。
出口企业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和计算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每月费用根据退税机关的审批当期的“免税的汇总表,演绎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列25“本期免税”。
正常审计计税依据根据税务机关颁发的出口生产企业避免触摸退税审批税通知表示“没有税收优惠”,《生产企业避免触摸退税税务建议调整通知单》免除税收抵免,颁发的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税收注意表示“应该填写增值税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