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认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和适用 期待可能性,即行为当时,能期待行为人避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与规范责任论互为表里,是规范责任论之主观基础。
即:如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且处于规范评价内,即违反了规范(客观基础),但无期待可能性(主观基础),则无责。
) 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其功能是阻却责任,但其滥用,则会导致法秩序的松弛,因此,限制其适用,是势所趋。
(如德国,缺乏期待可能性,只能是法定阻却事由,日本,原认为是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现已受德之影响,渐主张限制适用。
)一般认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免处罚,就是以此为据。
二、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即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行为人标准说。
以行为时具体状况下行为人的自身能力为标准。
——批判:如此一来,毫无秩序可言,完全任由行为人。
同时,对于确信犯不能说明。
(因确信犯确信其行为正当,无期待可能性,但并非不承担责任) 2、平均人标准说。
把平均人置于行为人当时的情况下进行判断。
——批判:平均人或通常人是个模糊概念,其实质是由法官自己去判断。
3、国家标准说(法规范标准说)。
从期待者一方出发,以法秩序的具体要求为标准。
但何种情况下,法才会做出期待,则更含糊了。